2024 年 2 月 1 日,本院根据金君法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都 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浙江都利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浙江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浙江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宣告浙江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都 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