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市紧急通知一市发通告!一定要看!
栏目:通告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1

  日前,青岛市安委办会同市消安办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督促各级各部门单位做好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青岛全市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通知要求,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冬日攻坚行动有关安排部署,针对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自即日起至3月底,按照“谁的场地(场所)谁负责”的原则,在青岛全市组织开展全覆盖专项治理,深入排查整治辖区和行业领域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同时,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要求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和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充电桩、充换电站等设施建设,推进电梯加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加强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定期巡查;强化工作追责措施,严厉打击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行为。

  要持续加大社会面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两微一端”、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公共交通显示屏等方式,全方位普及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广泛开展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加大警示曝光力度;发挥“小手拉大手”作用,在各类学校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措施落地;组织各区市制作并广泛张贴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明白纸,开展“敲门行动”,做到宣传“进门入户”。

  2月26日,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济南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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